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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工会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工会会员群众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活跃广大会员业余生活,引导、规范工会会员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协会))组织,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医院,特制定《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工会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团(协会)是在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工会会员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团(协会)活动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社团(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社团(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向正确,受全院职工欢迎;

   2.有一支较为稳定的骨干队伍;

   3.社团(协会)会员构成原则上不少于15人;

   4.有较为规范、完备的社团(协会)章程。

第五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协会),医院只设置一个。任何社团(协会)均不能为院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社团(协会)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名称、总则、协会活动、会员、组织结构、经费来源和管理、附则。 

第七条 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超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条 社团(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医院规章制度,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及秩序,利用社团(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背离社团(协会)活动宗旨,造成不良影响;

   3.连续六个月未开展活动,或注册会员数少于10人。

第三章 社团(协会)日常管理

第九条 社团(协会)的年报制度:

   1.各社团(协会)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院工会提交《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工会社团(协会)会员信息登记表》进行年报,年报信息作为院工会进行下一年度社团(协会)工作安排及经费划拨的主要依据;

   2.各社团(协会)每年初根据院工会活动总体安排,以及经费预算,向院工会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活动经费预算,经审核确认后,由院工会统一发布。

第十条 社团(协会)活动主要内容:

   1.围绕丰富工会会员业余生活,以及医院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

   2.各社团(协会)以会员为主体,并面向全院工会会员,组织开展日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参加;             

   3.经报院工会同意,可组织参加院外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4.各社团(协会)有义务承办院工会组织的文体等活动;

   5.除日常活动外,各社团(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院性活动,应向院工会提交活动方案和预算,院工会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6.鼓励各社团(协会)参加由高校、市级、省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或活动。参加比赛的社团(协会)需提前向院工会提交比赛或活动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院工会同意方可组队参加,院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经费的管理:

   1.社团(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院工会下拨经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伍千元至捌仟元。

   2.社团(协会)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参照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按预算核销;

   3.社团(协会)经费的使用须按财务要求建立明细账目,每年年末向社团(协会)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 各社团(协会)每年年末向院工会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社团(协会)活动的次数、内容、参加人数;

   2.配合院工会组织活动的次数;

   3.承办院内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效果;

   4.受院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的次数、效果;

   5.向院工会递交新闻稿的数量、质量;

   6.社团(协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社团(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参加社团(协会)的条件:

   1.本院已加入工会的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社团(协会)章程; 

4.履行社团(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有权向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社团(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执行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积极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院工会下属的各社团(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