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新闻动态/招标信息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委托,现对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AT0124205020)进行公开比选,欢迎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AT0124205020

3、项目地点: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4、采 购 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5、比选范围:详见比选文件

二、参选人资质要求:

1、参选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选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参选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参选人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具有合法有效的GSP证书;

4、参选人须为安徽省省属医院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集中配送企业库成员;

5、参选人须具有药品配送的经验;

6、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参选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参选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参选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近三年内参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三、获取比选文件所须递交材料:凡申请获取比选文件参选单位将下述资料逐页加盖参选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ahbidding.com)该项目公告项下:

1、参选单位法人授权书、有效的统一社会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开户许可证明材料和参选人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

2、参选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参选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GSP证书;

4、参选人须提供为安徽省省属医院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集中配送企业库成员的证明材料;

5、参选人须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药品配送业绩合同证明资料至少一份;

6、参选人须提供以下承诺书:

1)参选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参选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参选人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近三年内参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注:其中(1)(2)项还须提供网站截图。

四、获取比选文件方式: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参选人可自2020911日起至202091817:00前,需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ahbidding.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企业注册通知公告》。

2、按上述“三、获取比选文件所须递交材料”要求提供电子材料上传至该项目项下。

参选人须在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线上注册---注册资料审核—获取比选文件所须递交材料审核(如有)--网上缴费----系统自动生成比选文件购买电子发票---完成获取比选文件手续---参选人下载比选文件。(只能开具电子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一经开出概不退换

五、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606

人:顾女士、孙女士、沈先生

  话:0551-63736775/18256119626、0551-63736273

   cygu@ahbidding.com

六、重要说明:

1、投标须知: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参选人,需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ahbidding.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企业注册通知公告》。

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审核期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明确参加项目及标段,在线缴纳比选文件费用后,下载文件及相关附件(含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参选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信e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文件下载操作。

用户注册成功后如需要变更初始注册信息的,应及时在信e采申请变更(信e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51-63735952、63736302),如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良后果,参选人责任自负。

2、本项目所有通知、文件、答疑等相关材料均发送至信e采,请参选人定期查询信e采。因参选人未查询信e采等其他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参选人未响应比选要求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参选人自行承担。

3、提交资料时采购代理机构仅对获取比选文件所须递交材料进行初审,最终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由专家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文件或比选文件规定判定。